修订后的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强化制度供给推动广西航道高质量发展
水运是我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强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9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后的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据介绍,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航道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作为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标志工程和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的平陆运河已投入建设,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以及西江黄金水道货物运输量的急剧增长,都对我区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修订后的条例围绕我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机制制度,推动广西航道高质量发展。尤其是确保与目前在建的世纪工程平陆运河衔接,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区航道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升级,加快形成与平陆运河航道相衔接的航道体系。
为了处置船舶拥堵和突发事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处置部门,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因水资源变化造成滞航、堵航时,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进行水量调度,保障航运用水,改善通航条件。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在断航补偿、通航建筑物收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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